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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局改革方案内容及各省市场局改革方案内容含所属事业单位改革方式

市监小兵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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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海南机构改革方案获中央批准后,山东、福建、江苏、广东、湖南、辽宁六省机构改革方案也相继获批。目前,已经有7个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辽宁省的改革方案:

        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省商务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组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

事业单位改革方式:

综合执法队伍改革方式:

市县机构改革方式:

机构编制管理:

此前改革的各省市场局方案:

海南省:

       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省商务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保留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组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

        对于所属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如下:调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全面梳理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党政机构撤并组建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步调整相关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同党政部门“三定”规定起草工作同步推进,全面清理省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并写入行政机构“三定”规定。坚持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从严控制。其他类别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进行必要的划转、更名和整合。

      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原有事业单位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或并入其他相关事业单位;确需转为行政机构的,原则上并入相关行政机构或调整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的,在中央规定的党政机构限额内设置。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落实措施:1.组织开展省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清理,结合本轮机构改革及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工作,推动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 结合事业单位划转行政职能情况,提出相应的机构编制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2.结合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制定工作,提出改革要求,指导各市县开展好本地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福建省:

市场局的整合方式与辽宁、海南基本一致。

《实施方案》对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作了哪些部署?

根据《方案》的要求,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省委党史研究室与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合,设置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作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相当正厅级。二是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实行政事分开。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同步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划转调整,根据部门职责划转情况,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职责划出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编制划转给职责划入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要求改革后再调整隶属关系;其他事业单位应随主管部门调整,相应调整单位名称;划转后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单位,相应整合机构、精简编制。

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实施方案》明确,要强化省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坚决防止条条干预。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临时机构在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清理不规范设置的机构和配备的职数,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事业局”等,不再设立挂靠机构。坚持总量控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确保改革后机构设置不突破中央规定的限额,行政编制不突破中央核定的总量,事业编制不突破2012年年底基数。优化资源配置,坚持动态调整,根据中央部署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剂力度,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山东省:

 《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


一是根除“事业局”。“事业局”是指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改革和历次机构改革想解决而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事业单位的主业主责是公益服务,附加了额外的行政职能,不仅造成政事不分、行政职能体外循环、管理不规范,也增加了制度成本。这次机构改革,我省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改革到位,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综合设置。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二是深化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聚焦人民群众公益服务新需求,结合制度创新工作,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提升服务水平。针对机构同质化、规模过小、资源浪费等问题,对职责任务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整合技术力量、资金设备和各种资源,形成规模效益,提升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推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放大整体效应。

三是推进事企分开。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推动制度再创新、政策再完善、支持力度再加大,通过多种方式增强发展活力,参与市场竞争。

其他各省方案基本一致不再累诉。

来源:网络、食药法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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